协会章程

协会章程



中国欧洲经济技术合作协会章程
China-Europe Association for Technical & Economic Cooperation Constitution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中国欧洲经济技术合作协会,以下简称“中欧协会”。英文名称为:CHINA-EUROPE ASSOCIATION FOR TECHNICAL & ECONOMIC COOPERATION. 英文缩写为CEATEC。
第二条 中欧协会是一个由从事中欧经济技术相关工作的中国企业、工商机构、学术单位以及各国在华企业、机构组成的全国性的、非营利性的、自愿结成的社团法人。
第三条 中欧协会的宗旨是促进相互了解和往来,不断挖掘中国和欧洲各国企业之间的合作潜力,帮助中国和欧洲各国企业开拓市场,引进资金、产品、技术和人才,推动企业与政府之间的良性互动,在中国与欧洲各国企业之间构筑起直接交流与合作的桥梁,为中国与欧洲各国经贸关系的全面发展做出贡献。本协会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
第四条 中欧协会的业务指导部门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社团登记管理机关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政部。
第五条 中欧协会的会所位于北京市东城区安定门外东后巷 28 号。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六条 中欧协会的业务范围:中欧协会同欧洲-中国经济技术合作组织及欧洲其它民间组织通过下列方式,推动和发展中国和欧洲企业界、金融界、科技界和学术界等多种形式的合作:
(一)协助有关政府部门,组织和帮助中国企业参与我国与欧洲各国政府间经济技术交流的相关活动;
(二)举办和组织各类论坛、研讨会、洽谈会、讲习班和专题报告会,邀请中国和欧洲政府官员、著名专家、学者及企业界领袖讲学,为会员企业和其它单位提供欧洲经济发展、  企业管理和国际贸易、投资最新动态;
 (三) 组织中国企业家和管理人员在国内和赴欧洲培训,了解欧盟和欧洲各国有关法律、法规和贸易投资环境、著名企业经营发展战略;考察欧洲相关行业和企业发展状况,学习欧洲企业先进管理经验,寻找对口合作机会;
 (四) 与中国和欧洲各国相关机构建立联系,为会员企业和其它单位及时提供贸易、投资和经济技术合作方面的最新信息和咨询服务;
 (五) 帮助中国企业开拓欧洲市场,在欧洲和中国举办有关展览、洽谈等活动,协助政府协调和解决中国企业与欧洲企业合作中出现的纠纷和问题;
 (六) 利用中国和欧洲各国政府对中小企业的政策性支持,为促进中国和欧洲各国中小企业间的交流与合作牵线搭桥;
 (七) 编纂有关中国和欧洲各国经济贸易法律法规、政策、动态和最新信息的书籍文献;

 第三章 会员

第七条  中欧协会的会员种类:单位会员和个人会员 
第八条 申请加入中欧协会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 拥护中欧协会的章程;
(二) 自愿加入中欧协会;
(三) 在中欧协会的业务(行业或学科)领域内具有一定的影响;
(四) 与欧洲企业有业务联系或合作潜力;
(五) 按期交纳会费。
第九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是:
(一) 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 经理事会讨论通过;
(三) 由理事会或理事会授权的机构发给会员证。
第十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 中欧协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 参加中欧协会的活动;
(三) 获得中欧协会服务的优先权;
(四) 对中欧协会工作的批评建议和监督权;
(五) 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六) 单位会员之间,不论大小和隶属关系,一律平等。
第十一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 执行中欧协会的决议和规定;
(二) 维护中欧协会合法权益;
(三) 完成中欧协会交办的工作;
(四) 按规定交纳会费;
(五) 向中欧协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第十二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中欧协会,并交回会员证。会员超过一年不交纳会费或不参加中欧协会活动,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三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十四条 中欧协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是:
(一) 制定、修改和解释本章程;
(二) 选举和罢免大会主席,副主席、理事会成员;
(三) 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 决定终止事宜;
(五) 决定其它重大事宜。
第十五条 会员代表大会须有 2/3 以上的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六条 会员代表大会每届五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 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一年。
第十七条 理事会由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每五年改选一次,可以连选连任。
第十八条 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闭会期间领导本团体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第十九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 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 选举和罢免会长、副会长、秘书长; 
(三) 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四) 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五) 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
(六) 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
(七) 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八) 领导中欧协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九) 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十) 决定其它重大事项。
第二十条 理事会须有 2/3 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 2/3 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一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由会长或会长指定的副会长召集并主持。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二条 本团体设立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选举产生,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第十九条第一、三、五、六、七、八、九项的职权,对理事会负责。常务理事人数不超过理事人数的 1/3。
第二十三条 常务理事会须有 2/3 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2/3 以上常务理事表决方能生效。
第二十四条 常务理事会至少半年召开一次会议,由会长或会长指定的副会长召集并主持。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五条 中欧协会的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 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 在本团体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三) 会长、副会长、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一般不超过 70 周岁,秘书长为专职;
(四) 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 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的;
(六) 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六条 本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由业务主管部门推荐,由理事会民主选举产生;或由 1/3以上会员共同推荐并报业务主管部门同意后,由理事会民主选举产生。
第二十七条 中欧协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并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八条 本会设会长一人,副会长若干人(包括兼职副会长)、秘书长一人(可由专职副会长兼任)。中欧协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每届任期五年,任期最长不得超过两届。因特殊  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大会 2/3 以上会员代表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九条 中欧协会会长为本团体法定代表人, 不再担任其它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第三十条   中欧协会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 召集和主持常务理事会和理事会;
(二) 检查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 代表本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四) 提名副秘书长,交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定;决定办事机构各部门主要负责人及工作人员的聘任;本会副会长协助会长工作。
第三十一条 上述会长职权可由会长指定秘书长代为行使,代行职权者对会长负责。
第三十二条 本会根据需要可聘请名誉会长和顾问,名誉会长和顾问人选,由常务理事会推选,并提请理事会审议通过。 

第五章 秘书处

第三十三条 秘书处负责协调、处理本协会日常工作,并根据工作需要设立下属部门。秘书处办公地点设在北京市东城区安定门外东后巷 28 号。
第三十四条 秘书长主持办事机构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并可根据具体的工作需要, 临时借调工作人员。 

第六章 专业(工作)委员会、分会

第三十五条 本会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和工作需要,可组织成立若干专业(工作)委员会或分会。专业(工作)委员会或分会的成立,须报业务主管部门批准,并在社团主管部门登记。专业(工作)委员会或分会在本会理事会领导下开展工作,不具有法人资格。
第三十六条 专业(工作)委员会或分会依照本会章程制定专业(工作)委员会或分会章程和议事规则,自主开展活动,接受本会领导和监督。
第三十七条 专业(工作)委员会或分会由同专业(工作)企业会员组成。凡本会会员,从事某一专业(工作)委员会或分会所开展或协调事务的活动,拥护该专业(工作)委员会或该分会章程,经申请均可成为该委员会或该分会会员。
第三十八条 专业(工作)委员会或分会的主要任务是:
(一) 贯彻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产业政策;
(二) 促进、协调和规范本专业(工作)企业会员的生产经营活动,增强自律机制;
(三) 听取和反映本专业(工作)企业会员的意见与要求,就完善有关法律、法规和产业政策向政府部门提出建议。
第三十九条 专业(工作)委员会或分会的组织与活动办法,由本会根据本章程与专业(工作)委员会或分会视其不同特点分别制订。
第四十条   专业(工作)委员会或分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专业(工作)委员会或分会会员会议,专业(工作)委员会或分会会议闭会期间由会员会议选举的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负责日常工作。专业(工作)委员会或分会负责人为会长、副会长、秘书长。专业(工作)  委员会或分会领导人员的任期、职权和工作规范由专业(工作)委员会或分会自行制定。 

第七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四十一条 中欧协会经费来源:
(一) 会费;
(二) 捐赠;
(三) 政府资助;
(四) 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五) 利息;
(六) 其它合法收入。
第四十二条 中欧协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
第四十三条 中欧协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第四十四条 中欧协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数据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四十五条 中欧协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四十六条 中欧协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代表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
第四十七条 中欧协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四十八条 中欧协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四十九条 中欧协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八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五十条   对中欧协会章程的修改,须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大会审议。
第五十一条 中欧协会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 15 天内,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并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九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五十二条 中欧协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提出终止决议。
第五十三条 中欧协会终止决议须经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并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第五十四条 中欧协会终止前,须在业务主管单位及有关部门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五十五条 中欧协会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五十六条 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单位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团体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十章 附则

第五十七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中欧协会的理事会。
第五十八条 本章程自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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